现公开征求对《甘肃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规范(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及建议。您可在2016年7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甘肃省民政厅救灾处反馈意见、建议。
一、邮寄信函至: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718号,甘肃省民政厅救灾处,邮政编码:730030 。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甘肃省民政厅
2016年7月22日
甘肃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依据
根据《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甘肃省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
3 原则
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引导规范,注重长效,动态管理的原则。
4 基本条件
4.1市(州)政府所在地的社区居民一般应达到1000户以上,其他县(市、区)的社区居民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
4.2社区居民对社区综合减灾参与率达到50% 。
4.3社区居民对社区综合减灾状况满意率达到70% 。
4.4社区近3年内没有发生因灾造成的较大事故。
4.5具有符合社区特点的综合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开展社区防灾减灾应急演练。
5 基本要求
5.1成立减灾协调机构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牵头,联合派出所、辖区内的企业、学校、医院等有关单位建立减灾协调机构,设立办公室,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5.1.1建立社区减灾协调工作制度,划分确定协调机构中各成员单位职责,鼓励各成员单位积极主动参与社区综合减灾活动,协调机构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5.1.2组织制定符合社区条件、切实可行的综合减灾目标和计划,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评估与改进工作。
5.1.3组织开展社区灾害隐患排查,编制并修订社区综合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开展宣传教育、灾害预警、紧急转移等工作。
5.1.4至少确定1名灾害信息员,负责记录减灾工作和灾情日志、收集整理并上报灾情信息等日常工作。
5.2开展灾害风险评估
5.2.1建立社区安全风险清单。列出社区内地震、洪水、泥石流、滑坡等灾害隐患和公共设施、居民危房、交通、治安等公共安全隐患,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以及各类生产事故隐患,并制定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
5.2.2编制社区灾害风险图。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编制社区灾害风险图,标示灾害风险类型、风险点、风险区分布情况,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并通过宣传教育使社区居民了解掌握社区风险图的具体内容。
5.2.3建立社区脆弱人群清单。包括社区内70岁以上老年人、12岁以下儿童、重症患者、残障人员和孕妇等脆弱人群清单。
5.3编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5.3.1结合社区所在区域灾害发生规律、社区居民特点和参与救灾资源,制定针对性较强的社区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明确启动标准、职责分工、传递灾害预警信息、避险路径、避险点位置。
5.3.2针对社区老、弱、病、残、孕及暂住人员等群体分布,落实结对帮扶人员、救助措施和联系方式。
5.3.3根据预案开展1次以上演练,包括组织指挥、隐患排查、灾害预警及信息传递、自救互救、人员疏散、转移安置等环节。
5.4开展减灾宣传教育与培训
5.4.1以国家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为契机,每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
5.4.2利用现有公共活动场所或设施设置防灾减灾专栏、张贴宣传材料、设置安全提示牌等,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社区网站等,开展日常性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5.4.3每年邀请有关专家和涉灾部门干部,对社区管理人员和居民进行防灾减灾培训。
5.4.4通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使辖区居民知晓本社区避难场所及逃避路线,掌握防灾减灾自救互救方法与技能。
5.5完善防灾减灾设施装备
5.5.1利用社区空地设立应急避险点。避险点和疏散通道要完好可用,指示标志醒目清晰,具有夜间发光标识。
5.5.2设置灾害预警广播系统,定期对系统进行调试和维护。
5.5.3社区应设有应急物资储备室,配置救援工具、通讯设备、照明工具、应急药品和生活类物资。
5.6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5.6.1建立社区内社会组织及志愿者数据信息档案,组织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发挥自身优势参与社区宣传教育、心理疏导等综合减灾工作。
5.6.2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员工开展防灾减灾教育活动,主动参与隐患排查、宣传教育与演练等社区减灾活动。
5.6.3社区内学校应在日常教育中注重提高学生的防灾避险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5.6.4社区内医院应积极参与社区应急演练和宣传教育活动。
5.6.5社区引入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居民参加各类灾害保险。
5.7健全管理考评制度
5.7.1社区应建立综合减灾绩效考核,减灾设施维护管理等制度措施。
5.7.2社区应定期对灾害隐患、应急预案落实、减灾设施建设、脆弱人群变动等情况进行检查。
5.7.3社区每年对综合减灾工作开展自评,对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
5.8建立档案
社区应建立包括文字、照片、多媒体影音等信息在内的规范齐全、方便查阅的综合减灾档案和申报、审核、评估等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档案,指定专人管理。
6 申报管理
6.1申报程序
6.1.1符合以上规范限定基本条件和要求的社区应开展自评自查,填写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表,并于每年8月上旬前将申报资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县级、市级民政部门分别于8月中旬、下旬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审核,并将候选社区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上报省民政厅。
6.2命名表彰
6.2.1省民政厅和省减灾委办公室对各地上报候选社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对各地创建示范社区情况进行抽查,提出拟命名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名单,在民政厅网站进行公示。
6.2.2公示期满,省民政厅和省减灾委办公室审定后,以省减灾委和省民政厅名义进行命名。
6.3监督管理
6.3.1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实行动态管理,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已命名社区的日常管理,每年开展抽查评估。
6.3.2省减灾委和省民政厅每年对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进行抽查,及时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视情通报抽查情况。
6.3.3已命名的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每满3年复核评估一次,市级复核抽查比例视实际情况而定,县级复核评估率应达到100%,县、市两级要将复核情况逐级上报省减灾委办公室。
6.3.4经省减灾委办公室抽查认定不符合标准的下发整改通知,整改期满三个月,仍未达到创建要求的,由省减灾委和省民政厅撤销其荣誉称号。
6.3.5被撤销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自撤销称号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